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221972********,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中共阳春市**原委员、中共阳春市**街道**委原书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阳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富述,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剑波,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75万元
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时任阳春市**街道办主任陈某甲与时任**街道**委书记李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商量,决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归二人使用。后陈某甲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资金由陈某甲、李某甲平分,每年套出30万元,两年共60万元。陈某甲分得30万元占为己有。
2017年春节前,时任**街道**委书记陈某甲以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用钱为由,要求**街道办主任林某甲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交其使用,并安排时任**街道规划建设办报账员刘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落实。刘某甲以虚开发票的手段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出15万元后分多次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阳春市**街道办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款项的去向不知情。
二、私分国有资产320.23万元
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平时已发放加班补助的情况下,陈某甲与**街道其他主要领导经过商量,决定通过虚构加班补助、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违规用征地工作经费向征地有关人员发放春节、中秋节补助和工作奖励,涉及金额达320.23万元。其中通过虚构加班补助形式发放节日补助195.35万元,通过虚开发票从***水系、**储备地、新***等征地项目中套取资金向街道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124.88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2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陈某甲与时任**街道**委书记李某甲经商量,决定虚构加班以签领加班补助的方式,用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并定下发放范围和标准,然后由时任**街道规划建设办报账员刘某甲制作有关手续从有关征地项目中支取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两年来通过这种方式共发放节日补助195.35万元。
因审计和巡察发现,阳春市**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退回了之前发放的加班补助(包括平时加班补助和节日补助),其中退回2016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24.0508万元,退回2017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18.9645万元,共43.0153万元。
(二)2016年春节前,社会老板归还借款12万元给**街道办,时任**街道办主任陈某甲指示刘某甲暂不将该笔款项入帐。2016年春节年初八或年初九晚上,**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到陈某甲家聚餐。陈某甲和李某甲商量决定用上述部分款项给在场人员发放“节日红包”,每人4000元,共发放6.8万元,陈某甲领取了4000元。2016年6月,刘某甲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后入账冲抵该笔借款。
(三)陈某甲任**街道办主任时与时任**街道**委书记李某甲商量,决定虚开发票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向***水系、**储备地等征地项目的工作人员发放工作奖励。陈某甲任**街道**委书记后与继任的**街道办主任商量,继续以上述方式给**储备地、新***征地项目的工作人员发工作奖励。上述征地项目共发放118.08万元,其中***水系征地项目发放15.5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2.5万元;**储备地征地项目发放83.98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15万元;新***征地项目发放18.6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3.5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自愿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退清了个人所得赃款6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阳春市财政局拨付**街道的经费材料、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相关通知、**街道办虚构加班制表发放节日补助和虚开发票的会计凭证、陈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任职情况、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决定、**街道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有关清退征地加班补助的财会资料等。
2.证人证言:黎某甲、叶某某、袁某某、林某乙、林某甲、陈某丙、梁某乙、黄某甲、肖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张某甲、苏某甲、黄某乙、周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徐某某、王某甲、梁某丙、黄某丙、邹某某、谢某甲、林某丙、冯某甲、黎某乙、谢某乙、陈某丁、钟某某、陈某戊、严某甲、黄某丁、林某丁、湛某甲、范某丙、梁某丁、余某甲、刘某乙、苏某丁、邱某甲、陈某己、李某乙、庄某甲、杨某甲、黄某戊、邱某乙、莫某某、吴某甲、何某某、刘某丙、曾某某、林某戊、黄某己、张某乙、李某丙、范某甲、李某丁、林某己、罗某戊、黎某丙、杨某乙、洪某甲、张某丙、岑某某、罗某丙、李某戊、柯某甲、湛某乙、游某某、梁某甲、吴某乙、范某乙、刘某丁、赖某丁、冯某乙、韦某某、严某乙、黄某葵、赖某甲、罗某丁、庄某乙、陈某庚、林某庚、苏某乙、洪某乙、李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陈某乙、赖某乙、赖某丙、姚某某、程某某、邱某丙、严某丙、刘某戊、李某庚、李某辛、杨某丙、阮某某、谢某丙、柯某乙、蓝某某、谭某某、余某丙、肖某乙、潘某某、郑某某、林某辛、苏某丙、王某乙、王某丙、余某乙、湛某丙、肖某丙、杨某丁、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壹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同案人刘某甲、证人黎某甲、叶某某、袁某某、林某乙、林某甲、肖某甲、陈某丙、黄某戊、罗某乙、黄某甲、梁某丙、许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侵吞公款共计75万元,个人取得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发放金额为320.2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甲又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甲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忠俊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4册。
3.随案移送暂扣陈某甲退缴赃款66.4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于检察卷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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