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张珍珍,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的事实
2018年3月29日,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和万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南环岛天然气管网文昌-琼海-三亚输气管道《用地拆迁补偿协议工作协议书(万宁段)》,约定万宁市政府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包干共约1794亩地用地拆迁补偿工作,征地范围包括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边坡的土地。征地后,万宁市**镇政府工作人员梁某某等人多次催促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农户清理被征用地块上的林木。
2018年12月,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将被征用地块上林木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其尽快砍伐。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砍伐购买的林木并运至槟榔加工厂出售。经鉴定,陈某甲砍伐林木共250株,林木蓄积量为29.8584立方米。
2019年1月15日,经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申请,海南省林业局于作出《关于批准海南省环岛管网文昌-琼海-三亚输气管道工程(万宁-陵水段)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决定》,该决定同时要求“需要采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019年7月16日,**镇政府取得海南省环岛管网文昌-琼海-三亚输气管道工程征地地块的《林木采伐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复函、万宁市林业局复函、**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莫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陈某戊、黄某甲、黄某乙、林某丁、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2019年6月某天,被告人陈某甲开车经过乐来直田果园北侧围墙水泥便道时发现两只乌龟,便停车将两只乌龟猎捕带回其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饲养。经鉴定,两只“八角龟”为锯缘摄龟,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村委会**村**小卖部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1.物证:锯缘摄龟2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许某某、陈某戌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249株,蓄积量为29.8584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锯缘摄龟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滥伐林木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赵 伟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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