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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代表或**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左右,因需要木材修建自家坡屋顶和为母亲作棺木,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新宁县**镇**村**组的**冲责任山山场的杉木进行采伐,共采伐十来天,将该责任山山场的杉木全部采伐完毕。2020年7月16日,陈某甲非法采伐林木一事被**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执法大队查获。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现场的杉木进行鉴定,非法采伐活立木蓄积为30.8086立方米,经济出材量为21.2826立方米。2020年8月10日,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对陈某甲非法采伐的杉木在山场就地封存,并责成陈某甲保管。陈某甲担心查封的杉木被盗,害怕追责,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将杉木转运下山并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新宁县**局执法大队查获。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件移交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图片等;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积极上交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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