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6********,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发展沃柑橘产业,于2018年11月19日至21日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亲属赵某某、陈某丙、聂某某擅自到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小地名为“更永2”的自家林地内将465棵林木进行连片砍伐。2019年3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林区巡查民警发现并查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砍伐的465棵林木均为栎类硬阔叶树种,无保护级别,立木材积(蓄积)共计15.5553㎥,原木材积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滥伐林木所用的油锯一台、斧子一把、砍刀二把等工具;所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蓄积)15.5553㎥等物证;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3.赵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9]林鉴字第36号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亲属赵某某、陈某丙、聂某某擅自到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小地名为“更永2”的自家林地内将465棵林木进行连片砍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字春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9621****。

2.卷宗2册、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