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以人民币17000元山根款向梧州市龙圩区**镇**村村民欧某某(山主),购买位于龙圩区**镇**村**组“四番督”的林地。2017年6、7月份期间,陈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林地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四番督”(梧州市龙圩区**镇**村1林班29.1小班)砍伐树种种类为阔叶杂木,砍伐林木蓄积为49立方米,砍伐林木面积为1.75公顷(26.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钟剑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7484****。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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