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村**组**号。1989年8月19日因犯抢劫(预备)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8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谷海波,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石板凳镇**村**组原**厂附近购买了当地农户自留坡林地上的部分林木。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请工人刘某某等人,以油锯砍伐的方式砍伐成都市高新区石板凳镇**村**组原**厂附近其购买的林木以及其所购林木附近的林木。经成都香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伐林木蓄积59.7立方米。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东站北进站口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共计5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联系方式:1808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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