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5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3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张某某种植在海南**有限公司**管理中心**队路牌西南边约800米处的一片橡胶树,同年10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这片橡胶树。经鉴定,被伐林木的树种为大戟科橡胶树属的橡胶树,株数为235株,面积为7.23亩,立木蓄积量为48.7081立方米,出材量为40.8180立方米。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伐后的树桩(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登记保存清单、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收款收据、过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俊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调查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48.70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书记员:钱晓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77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