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临高县**镇**新村东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向陈某乙购买了位于临高县**镇**村一块林地的林木。同年10月18日,陈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就雇佣油锯手郑某某和工人陈某丙等4人擅自砍伐该林地上的林木,并由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01-K****的惠利牌农用车将砍伐的林木拉至**木材加工厂出售,共得款6950元。经查,涉案土地是陈某乙于2005年6月3日转包给海南**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案林木是**公司所有,2017年6月3日该土地转包期届满,但**公司一直未处理地上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总面积为3.67亩,树种为桉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315株,总蓄积量为21.6053立方米。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收购木材过磅单、临高县林业局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郑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坚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临高县**镇**新村东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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