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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城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15000元价格典买了南漳县李庙镇主山寨村一组村民陈某乙位于该村小地名“沟爬洼”处的山林。2019年10月下旬,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到此处砍伐树木。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工程师实地查验后鉴定:陈某甲共计砍伐栎树等树木726株,合计采伐立木蓄积25.4678立方米。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向南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指认照片、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李庙林业工作站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80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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