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融水县**镇**村“**山”(地名)砍伐其自家种植的杉木树林一片。经聘请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伐区位于融水县**镇**村**林班**小班,小地名“**山,采伐树种为杉木,森林类别属商品林,伐区总面积为0.2936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9立方米,林木总出材量为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工具及林木去向说明、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案件移送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镇林业站证明、情况说明;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4.伐区调查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证人陈某乙、某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39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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