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住**乡**村**里**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其位于天峨县**乡**村**屯“**沟”林地内杉木砍伐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陈某某在“**沟”滥伐林木面积0.71公倾,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0.91立方米,出材量为28.19立方米。2019年3月28日陈某某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拉号沟无证砍伐自家杉木出售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陈某某持有的林权证;(2)陈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莆某甲、莆某乙、刘某某的证言;(2)天峨且林权下资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3)侦查机关出具关于陈某某投案自首情况的说明;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伐自家林地内林木40.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高
检察官助理:陈建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天峨县**乡**村**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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