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妚某某”“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农场,住海口市美兰区**农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中旬,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村民韩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以80 元每吨的价格出售其种植在该村“**坡”处的相思树。几日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带领雇请的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来到**村“**坡”处砍伐现场的林木,并由陈某甲将砍伐的木材运至文昌**木材有限公司出售,得款人民币12500元。案发后,陈某甲已种植了椰苗1818株,均为存活苗。经鉴定,被砍伐的马占相思树共计317株,立木蓄积量为38.9004立方米,出材量为32.4394立方米。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87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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