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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 2019 年 9月12 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6日)。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某日, 被告人陈某甲在无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在陵水县本号镇祖关村委会祖如村槟榔岭半山腰大石头东边林地(林地地理位置坐标北京54坐标系:X: 381442/Y:2064437;X:381384/Y:2064385;X:381457/Y:2064368)毁林开垦,并种植槟榔树苗。之后陈某甲继续经营管理该槟榔园,并以剥树皮、砍伐等方式继续毁坏该地块内林地植被和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共101株,蓄积量为14. 3347立方米,被伐林地面积4.46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伐的林木价格为人民币6196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的树木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他人林木,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1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 察 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71****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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