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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玩忽职守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斗门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任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征地办主任,并负责新村的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陈某甲没有调查核实陈某乙、陈某丙兄弟是否存在新村“村头围”土地承包合同及合同期限是否到期,使时任新村主任陈某丙(另案处理)能顺利地隐瞒其弟弟陈某乙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16年2月29日已到期,仍继续由陈某丙兄弟占用土地的事实。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工作人员制作陈某乙、陈某丙作为承包户的《产业新城起步区项目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陈某甲并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2018年初,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组织的调查情况,分别与陈某乙、陈某丙签订《产业新城起步区项目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向陈某乙补偿了青苗及附着物合计2980401.96元;向陈某丙补偿了青苗及附着物合计2330105.91元。以上合计,国家损失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531050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璞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材料98张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 【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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