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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外号“小海哥”,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利,明知运载的是假冒香烟,仍受一男子“阿某某”(暂无法查明)的雇佣,伙同另一男子(暂无法查明)驾驶一辆悬挂桂N******号牌的丰田牌小轿车从广西省钦州市出发,将假冒香烟运往潮州市。同月10日15时许,在饶平县黄冈镇迎宾大道路段,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该车遇见民警设卡查车,遂掉头行驶并弃车逃跑,被追赶的民警现场抓获,在该车内查获“利群(硬新版)”、“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牡丹(软)”、“芙蓉王(硬)”等四个品牌的烟支合计1200条,并查扣手机、对讲机、单据等物品。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利群(硬新版)”、“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牡丹(软)”、“芙蓉王(硬)”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现场查获的“利群(硬新版)”、“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牡丹(软)”、“芙蓉王(硬)”牌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香烟、对讲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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