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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北路。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大竹县竹阳北路275号经营“大竹陈某甲火锅鱼庄”。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增加口感,减少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以过滤的方式,进行油水分离,并将分离出来的油脂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反复供店内顾客食用。

2020年10月21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餐饮店查获:熬制好的老油半桶、过滤好的油半锡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焦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的证据材料,人口信息、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红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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