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伐林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妻子侯某甲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山下坦村蒋山盗伐被害人侯某乙的杉树3株、被害人侯某丙的杉树1株。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某盗伐被害人侯某丙、被害人侯某丁的杉树各2株。

经鉴定,被盗树木共计2.8012立方米。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侯某乙、侯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案件移送函;

2.证人周某某、侯某戊、侯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及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乙、侯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6月16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号码:1575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