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海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公司**队**号树位的30株橡胶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0.9亩,其中0.5亩为IV级规划保护林地(商品林),0.4亩为非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树为30株,无幼树,总蓄积量为14.0178立方米,出材量为8.4107立方米。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树桩、油锯、农用手扶车;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
证明书、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筱帆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687****。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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