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波携带“T”字型盗车工具至澄海区广益街道“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澄海支行”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后将盗窃的摩托车驾驶至潮州市饶平县钱东被告人林某乙的沐足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摩托车销赃给林某乙。
2018年11月30日凌晨,被害人许某某将一辆车牌号码粤D45****白色二轮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96元)停放在隆都镇前埔村凤北路西7巷1号门口处被盗窃,2018年底,被告人人林某乙在饶平县仙洲村向一外号“阿狗”(身份不明)的男子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在家中使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丙、许某某冰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的供述;
4、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5、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函;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是累犯,陈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3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乙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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