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良田镇鹿垌村高屋队1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窜至本市横沥镇网吧扒窃,具体作案经过如下:
(一)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益天网吧,趁被害人曾某某离开收银台之际,将曾某某摆放在收银台上的华为手机(自报价1000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变卖,无法起回。
(二)2018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强兴网吧,见害人陈某乙在座位上睡觉,将陈某乙摆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美图牌T8S型手机(自报价4300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变卖,无法起回。
(三)2018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米茄网咖,见被害人王某某在座位上睡觉,将王某某摆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牌6S型手机盗走(自报价1000元),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变卖,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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