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队**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房间内帮被害人陈某乙用手机下载软件期间,秘密将陈某乙手机支付宝花呗8000元转账至其支付宝商家码账户“**豆浆”上,后全部花掉。
2020年9月9日16时许,民警在禅城区华远村金叶大厦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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