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3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来至平潭县**乡**岛**项目部**施工段**施工现场,盗窃项目部**的钢筋等铁制品,将盗得的上述物品藏匿在**村**附近。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项目部人员发现后被平潭县公安局大练边防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钢筋等铁制品;
2.书证:用地协议书、过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等5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被害单位的钢筋等铁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1页。
3.扣押的钢筋等物由平潭县公安局大练边防派出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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