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牛某某停放于本市织里镇**路与**国道交叉口处车牌号为浙EXU****的现代途胜汽车内欲实施盗窃,后见该车钥匙在车内即将该车开走,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欲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4000元。

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湖价认字[2019] 378号、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精鉴字第790号;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超

代理检察员:王斯嘉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在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共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