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广丰区**镇**电子厂务工,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12.26起至2014.7.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为手上没钱,再加上别人催他还钱,于是便萌生了偷东西的念头。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左右,陈某甲骑车回工厂的路上,看到广丰区**街道侯某某的移动手机店没人,就用钢筋条撬开手机店后面不锈钢防盗窗,从窗户钻进店内,盗走一楼店面货柜内的15部OPPO手机、3部华为手机、12部VIVO手机、1部汇泽牌平板电脑、3部老年机、4个儿童电话手表和105元现金。陈某甲盗得上述物品后,将其中2部老年机扔掉;自用1部OPPO A9手机和1个儿童电话手表,在民警找他的时候被其扔掉;送陈某乙1部OPPO A52手机,送陈某乙女儿1个儿童电话手表;用一部VIVO Z6手机和1部华为MED-TL00手机给操某某抵债;以800元的价格卖了1部OPPO A91手机给**手机店;以1100元的价格卖了1部OPPO A92S手机给**手机店;以600元的价格卖了1部华为AQMAL00手机给张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卖了1部OPPO Reno3给上饶市步行街**手机店刘某某,以3300元的价格卖了4部手机(OPPO A52手机、VIVO Y3手机、VIVO Y9S手机、VIVO S5手机)给刘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胖子”(身份不明)4部手机,以上非法所得被陈某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犯罪前科1张、刑事判决书-(2005)广刑初字第6号、(2009)广刑初字第26号、(2014)广刑初字第62号、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财物清单、被盗OPPO、VIVO手机的手机盒照片各9张、指认现场照片4张、作案工具照片2张、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12张、归还物品、文件清单2张、照片2张、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微信支付凭证;
2.证人证言:薛某某、陈某乙、操某某、黄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56号、76号;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6张;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43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具有坦白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追赃、减少被害人部分损失、曾经多次故意犯罪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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