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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车到**山庄***商场附近饮**府婚宴喜酒,当其开车到***商场门口处停好车后,当场发现有一辆灰黑色的雅迪电动车(车架号为L5XDE1ZC2F6******、发动机号为F0******)停放在**路**商场门口处,该电动车的防盗锁处遗留有一串锁匙,被告人陈某甲就拿着该串锁匙打开了那辆雅迪电动车防盗锁,并将锁匙插入启动此电动车,把该车盗走,然后开回到**村父亲陈某乙家里停放。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陆元正(2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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