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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4********,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巷**号**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多次至蚌埠市蚌山区**路**超市,在该超市开店经营期间,假装进店购物,寻找盗窃香烟时机。2019年10月29日、11月3日、11月7日三天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趁超市老板不注意之机,采用顺手牵羊方式,拿起店内货架上的成条香烟藏进怀内,并择机逃离现场。三次共窃得红利群香烟三条、黄山国宾迎客松香烟两条、玉溪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一条。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小组认定,利群长嘴硬盒、黄山(国宾迎客松)硬盒、黄鹤楼(硬雅香)、玉溪(软盒)零售指导价格分别为为220元/条,220元/条、220元/条,230元/条,总价值178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5日,被盗物品部分归还被害人。陈某甲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谅解书;

2.证人聂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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