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联安镇联新村委会附近覃某某的玉米田,发现一部抽水机正在给玉米田灌溉,趁无人之机,把一部常武牌柴油机和抽水泵(价值共1431元)盗走。
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梅陇镇大液的下寮村邹某某鸡寮,发现有三十只草鸡,将三十只草鸡(价值3300元)盗走。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城东镇赤岸桥附近吴某某门口,发现有二个铲车蓄电池(价值50元),将二个铲车蓄电池盗走。
2020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联安镇友冲村附近的西瓜棚,发现陈某乙西瓜棚有一部32寸酷开牌电视机(价值1300元),将该电视机盗走。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丁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附城镇兴洲村绿道的菜园子里,发现陈某戊有一部天鹭牌柴油机和一部抽水泵(价值共580元)在菜园子里,便将柴油机和抽水泵抽搬走,搬至半路被陈某戊发现,被责令搬回原处。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海丰县附城镇圆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世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关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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