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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新光里三街**号奶茶店,强行拉起该奶茶店已上锁的卷闸门,从卷闸门底下爬进店内,盗窃了店内钱箱内的营业款1800元人民币、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用于视频监控电脑的主机硬盘。同年5月19日15时,公安机关在珠海市前山希尔顿欢朋酒店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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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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