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2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丈夫陈某乙(已判刑),在二人经营的珠海市拱北口岸地下广场D***号商铺“**行”内,指使同其员工陈某丙、陈某丁(二人均已判刑)在为被害人兑换本外币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以变更汇率或抽取现金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的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5日15时许,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在上述商行内,在为被害人刘某甲将港币13000元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中,趁被害人刘某甲不注意,在数钱时盗走了其港币1000元。
2、2018年3月25日9时许,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在上述商行内,在为被害人何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兑换成港币的过程中,趁被害人何某某不注意,在操作计算机计算兑换款时,私自将l.22的兑换率按低成l.122,进而盗走应支付给何某某的港币500元。后被害人报警,陈某乙等人退回其港币500元。
3、2018年4月4日19时许,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在上述商行内,在为被害人黄某某将港币40000元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中,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在数钱时盗走了其港币4000元。后被害人黄某某报警,陈某乙等人退回其港币4000元。
4、2018年5月13日10时许,陈某丙、陈某丁在上述商行内,在为被害人谭某某将人民币20000元兑换成港币的过程中,趁被害人谭某某不注意,在操作计算机计算兑换款时,私自将1.18的兑换率按低成l.118,进而盗走应支付给谭某某的港币124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甲、何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乙的证言;4.书证;5.物证;6.辨认、搜查笔录;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敏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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