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献县**乡**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丙(已死亡)等人在沧县、泊头、南皮、廊坊、献县等地多次盗窃牛羊,涉案价值四十二万余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泊头市**镇**村汤某甲盗窃耕牛4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24500元。

2.2008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泊头市**镇**村马某甲家盗窃绵羊24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16100元。

3.2009年3月10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已判刑)到青县**乡**村李某甲家盗窃绵羊34只、山羊6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羊只价值35000元。

4.2009年3月1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到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常某甲家盗窃耕牛1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5000元。

5.2009年3月1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到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常某乙家盗窃耕牛1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5500元。

6.2009年3月1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到廊坊市大城县**镇**村于某甲家盗窃绵羊44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34000元。

7.2009年4月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泊头市**镇**村严某甲家盗窃黑色草驴一头。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3000元。

8.2009年4月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泊头市**镇**村袁某甲家盗窃绵羊21只、山羊31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羊只价值41250元。

9.2009年5月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丙、刘某己(已判刑)到沧县**乡**村郭某甲家盗窃绵羊44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21400元。

10.2009年5月18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丙、刘某己到泊头市**乡**村杨某甲家盗窃绵羊31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26600元。

11.2009年5月21日夜,被告人陈见状伙同刘某甲、刘某丙、刘某己到沧县**乡**村贾某甲家盗窃绵羊37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19500元。

12.2009年7月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丙、刘某己到献县**乡**村张某甲家盗窃山羊33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羊只价值14950元。

13.200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泊头市**镇**村贾某乙家盗窃绵羊35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17700元。

14.2009年7月2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苑某甲家盗窃黄色耕牛1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2500元。

15.2009年8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南皮县**乡**村柴某甲家盗窃绵羊35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27800元。

16.2009年8月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南皮县**乡**村贾某丙家盗窃黄色母牛2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8900元。

17.2009年8月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南皮县**乡**村贾某丁家盗窃耕牛2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8200元。

18.2009年8月20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南皮县**乡**村祁某甲家盗窃耕牛2头。经价格认定,涉案耕牛价值6000元。

19.2009年8月2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献县**镇**村杜某甲家盗窃绵羊98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83555元。

20.2009年12月2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崔某甲(已判刑)、刘某己到沧县**乡**村杨某乙家盗窃绵羊55只。经价格认定,涉案绵羊价值2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常某甲、常某乙、于某甲、严某甲、袁某甲、郭某甲、杨某甲、贾某甲、张某甲、贾某乙、苑某甲、柴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祁某甲、杜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另案处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丁、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