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摩尔城颐景园**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辩护人堵建军,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原系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员工,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陈某乙名义在中信证券开通股票账户,并向该股票账户转存100万元用于炒股,由于下半年股票行情大跌,其投入股票账户资金亏损过半;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以拉存款名义向陈某丙借用200万元投入上述股票账户。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结识陈某丁,其从银行离职后通过陈某丁开设期货账户,二人共同炒期货,资金均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裘某某赚取银行存款贴息为名,在绍兴市越城区华夏银行越城支行柜台,冒充被害人裘某某本人,通过修改密码、伪造被害人裘某某签名的方式,私自开通被害人裘某某的华夏银行卡网银。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开通的网银,先后于2017年7月5日、10月10日、12月11日将被害人裘某某华夏银行三笔定期存款共计人民币648万元转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分别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期货投资。至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人民币648万元挥霍一空。
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赞成美林单身公寓903室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签约申请表、网上个人银行业务回单、维护个人客户详细信息确认单、银行卡短信提示情况、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股票账户资金情况、期货账户及交易记录、承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丙、俞某某、樊某某、孙某某、陈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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