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攸县**影城工作人员,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联星街道丽水**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攸县星嘉影城为攸县**影城办理消防文书盖章,陈某甲联系影院管理人员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取得影院大门钥匙后,进入营销办公室拿到财务办公室的钥匙,再进入财务办公室,陈某甲发现该财务办公室保险柜未上锁,且存放现金,因经济拮据,临时起意将保险柜内的13000元人民币盗走。
另查明:陈某甲于2020年9月23日13时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归案。陈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赔偿被害单位攸县**影城有限公司人民币1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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