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到雷州市**镇**村陈某乙家盗窃。俩人驾驶摩托车到达陈某乙家时,发现没人在家,陈某甲便在外面把风,李某某潜入陈某乙家中,将陈某乙放在卧室床上背包里的900元盗走。
201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陈某甲与李某某再次密谋到陈某乙家盗窃。陈某甲打探到陈某乙家情况后在陈某乙家门口把风,由李某某爬墙进入陈某乙家中,将陈某乙放在卧室床上背包里钱包内的现金400多元盗走。李某某得逞出来后,又叫陈某甲爬墙进入陈某乙家行窃,并换由李某某在门口把风。陈某甲进入陈某乙家,在走廊桌子上盗走陈某乙的苹果5S手机1部,当其进入陈某乙卧室打开衣柜门行盗时,被陈某乙父亲陈某丙发现并抓获。
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部金色苹果牌5S手机被盗时值款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5S手机1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 陈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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