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住本市杨浦区**村**号**室。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途经本市杨浦区**路公交车**路**路站站点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经估价: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从上址小区查获被窃电动自行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被盗电瓶车发票及电动自行车执照,证实2020年12月13日13时许,其将一辆蓝色**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A*****2)停放在本市杨浦区**路**公交车站附近,等到其18时准备取车时,发现车辆被偷。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12月15日,民警在对被告人陈某甲的住处本市**村**号**室进行搜查时,在上址搜查出其锁被盗车辆的U型锁一把,在上址小区**路大门对面围墙处搜查出被盗电瓶车(钢印号:2*************4),并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 “工作情况”、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作案过程。
5.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牌T*****-*Z型电动自行车(牌照:A*****2,车架号:2*************4)价值人民币2,970元。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夷 嵘
检察官助理 鲁 翡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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