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0********,汉族,硕士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村**号**室,住本市**路**弄**园**号**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5日19时50分许,在本市**路**号**楼**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办公区域,趁无人之机,从办公桌上窃得公司配发给员工罗某某使用的1台黑色联想牌Think Pad X240型14寸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1元),藏入自己的黑色双肩背包内离开。后陈某甲携赃至本市**路**号**室商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笔记本电脑出售给包某某。
同月13日12点2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又在**路**号**楼**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区域,趁无人之机,在走廊一侧隔间内窃得公司配发给员工S某某(申某某)使用的1台黑色联想牌Think Pad T470S型14寸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2元),藏入自己的黑色双肩背包内离开。后陈某甲至本市**路**号**楼**室商铺将电脑出售给林某某,并用支付宝收款人民币800元。
2020年8月14日23时45分许,民警在本市**路**弄**园**号**室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经其指认,从林某某处查获了1台联想牌Think Pad T470S型14寸笔记本电脑。后经侦查,从包某某处查获了另1台联想牌Think Pad X240型14寸笔记本电脑。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退款人民币800元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S某某(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公司配发给两人使用的2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被窃的情况。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销售配置清单、“刘某某”台湾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支付宝收、付款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到其店铺出售1台黑色联想牌Think Pad T470S型笔记本电脑,其支付宝付款给陈人民币800元及该笔记本电脑现已交给民警,陈家属退款人民币800元给其的情况。
3.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到其店铺出售1台黑色联想牌Think Pad X240型笔记本电脑,其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元的情况。
4.证人陈某乙、金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查获作案工具双肩背包及陈某甲带民警指认销赃地的情况。
5.赃物、案发地及销赃地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缴获被窃笔记本电脑,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及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出现在案发地及销赃地的情况。
7.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治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的情况。
9.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薇
检察官助理:卫竹韵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及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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