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蒋某某(后2人另案处理)经密谋扒窃后窜至本市塘厦镇路段乘坐车牌号为粤BP4****长10线路公交车,在该辆公交车的靠窗位置上发现睡着的被害人简某某手持手提包,陈某甲、陈某乙遂在旁边望风和遮挡乘客视线,蒋某某则坐在简某某附近座位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割破提包扒走一部粉红色OPPO牌A5手机(约定价值883元),得手后三人下车逃离现场。
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陈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以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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