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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江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因投资及偿还信用卡欠款的需要,在被害人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其手机、身份证、信用卡等物品,使用乐刷软件、51收款宝软件多次盗刷被害人名下的6张信用卡,共计盗刷45227元,后转至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及还贷。

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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