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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3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单位宿舍内,在被害人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乙的手机采取手机转账的方式,先后二次将被害人陈某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卡号: 6230660131********) 内人民币31000 元转到自己的手机号为15380******的支付宝账户内用于赌博。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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