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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6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区蓬街镇民利村307号后面厂房,窃取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厂房内的4公斤铜粉(价值人民币98元)。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区蓬街镇民利村307号后面厂房,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厂房内4公斤铜粉(价值人民币104元)。

3.2020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区蓬街镇民利村307号后面厂房,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厂房内的5公斤铜粉(价值人民币140元)。

4.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区蓬街镇民利村307号后面厂房,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厂房内的20公斤铜粉(价值人民币56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价格认

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关押在路桥区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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