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胶南市,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本市河西区**道**里底商**快递店临时工,负责卸货分拣快递。2019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店卸车分货时将店内未派送的一部苹果牌IPad窃走,后变卖挥霍。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苹果牌IPAD价值人民币2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转账记录截图、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搜查、辨认等笔录;
7.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 黄河
2019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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