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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南工业大学在校学生(因病休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大厦***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17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在铜陵市**广场**楼的*甲百货店、*乙百货店、**优品店、**店四家店内盗窃化妆品、日常用品等小件物品。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从陈某甲住处搜查出101件物品,经现场清点,包括口红30支,睫毛膏2支,眉笔4支,眼影刷1支,遮瑕棒2支,香体喷雾1支,指甲油1瓶,腮红2支,眼线笔3支,粉饼2支,眼影9支,隔离乳3支,隔离霜1支,粉底液1支,散粉1支,修容粉1支,耳环29对,项链2条,眼镜2个,手表2块,中性笔2支,分别属于上述四家被盗店铺。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01件物品总价值为4760.10元。被盗物品现已分别发还给各店铺。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代陈某甲与**广场*甲百货、*乙百货、**优品、**店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赔偿上述四家被盗店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四家店铺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湖南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因病休学在家。经安徽铜仁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作案时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赔偿协议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丙、袁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将

                                 检察官助理:陶红丽 

                                     2020 年11月 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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