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路**组**号。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3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楼**排**号门口,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27元)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2020年9月7日0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街**巷**号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偷走。同日12时许,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陈某乙被盗的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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