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由陈某乙接应,陈某甲在惠州市**有限公司大门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鹰牌摩托车(型号:SY125-22B,车架号:LAEEYBC83G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0.11元)盗走。得逞后,陈某乙获取陈某甲支付的人民币200元。9月26日中午,陈某甲将涉案摩托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乙。破案后,提取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8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场**部,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联统牌摩托车(型号:LT125-2B,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破案后,涉案车辆未能提取。
3、2018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广场停车场摩托车、电动车停车处,见被害人邓某某驾驶一辆东力牌摩托车(型号:TN125-2C,价值人民币2244.69元)停在该处且无上锁,经过跟踪确定被害人邓某某短时间内不会回来后,采用剪钳剪线、接线,启动摩托车的方法将车盗走。破案后,提取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0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锡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碟1张),情况说明1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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