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为确认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26日进行精神鉴定,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独自携带一把剪刀步行至澄海区盐鸿镇**村菜市场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冰店”门口,见该处停放一辆军绿色三轮摩托车且四周无人。被告人陈某甲上前用手摇动车头,发现该车报警器不响且只锁车头锁,遂用携带的剪刀插入摩托车电门锁将锁撬开,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三轮摩托车卖给一不明身份男青年(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仙洲村其住宅内被抓获。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在2020年4月28日澄海市场零售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1391元。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1.精神鉴定诊断:被鉴定人陈某甲目前诊断为酒精依赖综合征,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陈某甲作案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4、扣押、发还清单;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蔡洁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