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因被告人陈某甲身份不明,对其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2日,其身份查明。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边,趁被害人廖某某在路边醉酒睡觉之机,扒窃廖某某拿在手中的iphone7手机一部;华为P20手机一部。经鉴定: iphone7手机价值900元;华为P20手机价值2270元,合计3170元。
二、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巴士站,趁被害人王某某在巴士站醉酒睡觉之机,盗窃王某某华为BGO-DL09手机—部; vivo Y55手机—部。经鉴定:华为BGO-DL09手机价值477元; vivo Y55手机价值326元。
三、2018年8月某天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巴士站, 趁被害人杨某某在巴士站醉酒睡觉之机,盗窃杨某某金色华为手机—部。
四、2018年10月中旬的某天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香洲区**饭店附近,趁被害人苏某某在路边长凳醉酒睡觉之机,盗窃苏某某黑色vivo y67L手机一部。经鉴定:vivo y67L手机价值773元。
五、20l9年6月上旬的某天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百货***巴士站,趁被害人朱某某在巴士站醉酒睡觉之机,盗窃朱某某华为mate8手机一部。经鉴定:华为mate8手机价值509元。
2019年7月20日,侦查员在被告人陈某甲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村**街**号房**,当场从其住所查获手机17部,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据其供述,均系盗窃所得赃物。其中iphone7手机一部和华为P20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廖某某;华为BGO-DL09手机—部和vivo Y55手机—部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补充材料10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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