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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8********,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犯盗窃罪,1992年2月27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1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市越秀区木排头72号门前蔬菜档,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该档口地上装钱用的塑料桶(现金约1100元)和塑料盆及一台VIVO手机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市越秀区大新路377号档,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档口办公桌上的荣耀牌畅玩7 2GB+16G及OPPO牌R11手机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380号汇豪商城F1档口,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档口内的柜台下面的女士挎包(内有现金约3000元、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 7 PLUS手机、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离开现场时,因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将挎包丢回档口后,逃离现场。

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OPPO牌R11 64G手机、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在2019年11月26日的市场价格分别是480元、335元,苹果牌IPHONE7 PLUS 256G手机在2019年11月19日市场价格是2560元,对VIVO V3NA手机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曾某某被盗窃的女士挎包等物证;

2.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乙邓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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