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小湖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邵东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1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2日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9日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0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至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室,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盗窃任天堂游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80元)、新钱包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苹果iPad Air2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运动鞋一双、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华为荣耀9i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后其将盗窃所得笔记本电脑、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物销赃给路边摆摊的毛某某获利人民币850元,被盗双肩包及运动鞋已被其丢弃。被告人陈某甲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380元。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灵川县拘留所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