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号**商区**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横县横州镇宝华中路步行街宜博电竞馆网吧内,趁被害人卫某某睡觉不注意之机,盗走卫某某放在电脑桌面的一台人民币2659元的OPPO Reno牌手机。同日8时许,卫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向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报案。同日,陈某甲将盗得的手机拿到横州镇**手机店叫老板李某某帮解锁,次日李某某将手机交由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民警处理。民警经调查发现是陈某甲作案,便通过陈某甲家属动员陈某甲投案自首。2019年9月26日,陈某甲到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手机的事实。被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蒙某的证言;4.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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