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兰州新区**镇**小区汤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陈某甲趁人不备盗窃汤某某办公室桌上的东风本田CRV汽车钥匙。后于4月23日凌晨1时许窜至**小区44栋楼下,用事先盗窃的钥匙将汤某某停放的车牌为浙A*****的东风本田汽车盗走后藏于中川镇**十字一巷道内,后驾驶被盗车辆至四川省射洪县并抵押于吴某某及陈某乙,获赃款2万元后挥霍。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东风本田CRV汽车价值127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车辆,价值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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