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9月8月20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的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其工作的汕头市濠江区**餐饮店里,用其携带的剪刀剪断监控设备线,随后使用剪刀撬开该店收银台钱柜,取走钱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2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6.5元(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账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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