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值班律师郑建及其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宿迁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丁某某车牌照为苏N3****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证人陈某乙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综上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69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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